首頁 » 青創貸款QA
政府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之資金,特推動本項貸款,其主要之特色為:
(一)青年所創事業設立5年內經營所需之資金。
(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配合提供最高10成保證。
(三)要求保證人數低,以負責人名義申請,獲得本項貸款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者,免保證人;貸款歸戶金額逾1百萬元者,如有需要,保證人以一人為原則,較一般企業貸款要求一位至數位保證人之人數為低。
(四)貸款額度高,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200萬元、週轉性支出最高4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1,200萬元。
(五)貸款利息及信用保證手續費從低,減輕申請人財務負擔。
本項貸款資金用途係作為青年之新創或所營事業營運週轉所需,而非做為創業基金,故申請人必須為符合貸款要點適用對象,即為 5 年內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且負責人年滿 18 歲至 45 歲,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項貸款申請。
對於擬創業之青年,在未完成企業設立登記前,以下單位有提供創業補助計畫,可依據申請資格及公告受理時間提出審查申請:
(一)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計畫:
1.申請資格:團隊有具科技含量的創業構想、以團隊為單位報名、團隊成員需有一半以上為科技部獎勵單位之老師、學生或研究人員。
2.創業獎金額度:初期團隊將於每階段獲得3-55萬獎勵金協助技術原型製作,最終入選隊伍再給予每隊100~200萬不等的創業基金。(額度會視年度預算狀況調整)
(二)文化部-創業圓夢計畫:
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1.個人或團隊申請:
(1)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20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未曾擔任公司或商號(行號)之負責人。
(2)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2.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1)須為本須知生效日前1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在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本點第1款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之本國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2)申請人申請時須為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0 家承貸金融機構如下所述,最新名單及金融機構窗口聯繫資訊,請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網站,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專區查詢。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商業銀行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台灣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永豐商業銀行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台灣土地銀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瑞興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全國農業金庫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高雄銀行
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專責銀行,並於各分行提供單一窗口諮詢及專人申請服務。
承貸金融機構之選擇,申請人可先考量過去與金融機構往來的情形及事業所在地、行業特性等情況,再做審慎選擇。
申請人必須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項貸款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條件核定是否受理申請案件。
如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洽詢未獲受理或拒貸時,建議可請金融機構說明未能受理的原因,以瞭解金融機構對貸款案件審核評估的方式。
本項貸款資金係由各承貸金融機構自有資金辦理。
申請名義 | 必備條件 |
以「事業體」名義申請 | ※負責人 1.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2.年滿18歲至45歲之國民 3.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 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 ※事業體 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 事業 |
以「負責人」名義申請 | 1.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2.年滿 18 歲至 45歲之國民 3.3 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 少 20 小時或取得 2 學分證明 4.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 立案事業者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 事業 |
申請名義 | 必備條件 |
以「事業體」名義申請 ※負責人 | 1.年滿18至45歲 2.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事業體 5年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 事業 |
在國內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才可申請。
申辦青創貸款之外國人,必須取得我國政府核發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並為依法5年內在國內辦理事業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年滿18歲至45歲負責人,始可以事業體名義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
申請人資格 | 申請條件 |
個人 | 1、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 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 2 百萬元 以上。 2、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 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 機構。 3、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4、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 專案計畫通過。 5、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6、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 關補助金額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7、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8、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 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
團隊 | 1、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個人條件之一。 2、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 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3、創業家簽證申辦資格及窗口: (1)審查資格條件: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電話:(02) 3343-5700。 (2)投審會核准後申請遞件窗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8。 |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
一之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限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首頁」,申請人得於境外或境內申請。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
(二)至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
1.經濟部商業司: 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分公司及辦事處許可、外商認許及報備、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2.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該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之本國公司。
(三)至受理有限合夥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四)至受理商業登記之服務機關辦理:各縣市政府。
(五)委託具合格證照之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請於完成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並符合貸款要點相關規定後,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設立登記日期為計算事業是否未滿5年之基準。
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之負責人,免適用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規定。
立案事業 | 主管機關 核准文件 | 公會辦理文件 |
醫師診所 | 開業執照 | X |
個人設立之托嬰中心 個人設立之幼兒園 個人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個人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設立許可 | X |
立案事業 | 關核准立案證文件 | 公會辦理文件 |
非公司附設補習班 | 主管機書 | X |
非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X | 事務所登錄文件 |
非法人律師事務所 | X | 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
專利事務所 | X | 申請入會日期函文 |
記帳士事務所 | 准予登錄函 | X |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 准予登錄函 | X |
建築師事務所 | 開業證書 | X |
地政士事務所 | 開業執照 | X |
以稅務單位核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核定函之日期為事業設立日期。
1.有對外銷售一般商品營業行為(非處方箋藥品、雜貨等)且已辦理稅籍登記之藥局:提供完成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件。
2.僅執行藥師業務(藥品-處方箋調劑、藥品供應)之藥局:提供稅務單位以事業體名義(藥局名稱)核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核定函及藥局執照,並以稅務單位核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核定函之日期為事業設立日期。
項目 | 申請名義 | 差異 |
貸款撥款帳戶不同 | 負責人 | 款項撥入負責人名下銀行帳戶 |
事業體 | 款項撥入事業體名下銀行帳戶 | |
保證人人數要求不同 | 負責人 | 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金融機構不 得徵提保證人,超過1百萬元,以徵提1人為原則 |
事業體 | 保證人人數 則依信保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
外國人且為取得我國政府核發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之事業負責人,僅得以事業體名義申請本項貸款。 |
可在本項貸款各項額度上限內,分次續以負責人名義或改以A公司事業體名義再申請青創貸款。
可在本項貸款各項額度上限內,分次續以A公司事業體名義或改以負責人名義再申請青創貸款。
青創貸款對象 | 定義 |
負責人 | 1.辦理公司登記者為其代表人 2.辦理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者為其負責人 3.辦理立案者為代表人/負責人/設立人等。 |
法人或法人代表者 | 因法人不具備年滿18歲至45歲且為我國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等自然人條件,以及法人代表負責人之持股係由法人所出資,非由該自然人出資,故不得申貸青創貸款。 |
負責人年齡係以承貸金融機構受理日計算,另45歲以實滿45歲但未滿46歲者為符合規定。
該負責人可於年滿18歲至45歲且該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日期未滿5年時,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且申貸額度須與該事業前已獲貸之額度(非為貸款餘額)合併計算。
符合青創貸款要點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可以各自所創或經營之事業提出申請,且青創貸款額度分別計算。
此類事業可依據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文策院諮詢專線: 02-2745-5058)相關規定,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文創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網站專區。
青創貸款僅可於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日期尚未滿5年時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未滿5年之申請期限係依據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日期起算,而非自變更登記日期
起算。
僅可於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日期尚未滿5年時提出申請。
符合青創貸款要點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可以申請,但不得以連鎖加盟業登記之分公司
或分店提出申請。
可於該公司原始設立登記未滿5年時,以事業體名義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18歲至45歲之國民。
2.過去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2學分證明者。
(二)負責人為外國人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8歲至45歲;
2.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符合青創貸款要點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可以申請。
(一)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過去3年內須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則無須受過創業輔導相關課程,惟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三)目前政府自辦或委辦開設之課程或訓練,可參閱以下網站:
1.實體課程: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圓夢網
2.虛擬(網路)課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網、台北市政府台北 e 大
(一)如以同一事業分次申請,則無須再重新參與創業輔導或課程。
(二)如非以同一事業申請,則須重新參與創業輔導或課程。
(一)申請人最近3年內曾參加政府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其推廣部及其育成中心)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實體或虛擬均可)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具有政府或醫療單位開立相關學習障礙或困難之證明者,得以3年內曾接受政府或其委託單位創業諮詢或創業輔導之文件認證。
(三)課程認證證明文件格式不拘,惟須清楚載明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稱、研習時數及發證單位名稱;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證明文件,請於「學習護照」選項下自行列印「終身學習護照」。
最近3年內所參與政府單位或其委託單位、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其推廣部及其育成中心)開辦之虛擬創業輔導課程均可符合課程認證。
具特殊境遇家庭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身份者,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具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身分者,則請提供勞動部開立之證明文件,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惟已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再申請勞動部之利息補貼。
可用於事業籌設期間已支出之開辦費用及準備金、設立後開始營運前之準備金、營運所需之週轉性支出及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之資本性支出等。
(一)以承貸金融機構受理日距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日期,認定未逾8個月或未滿5年。
(二)因金融機構受理後尚有審核作業時程,有關移送信用保證之相關作業、撥貸日期或貸款用途實際動用時點,均得在申請期限後。
可於設立登記8個月內申請本項貸款各項額度。
可向不同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本項貸款各項額度,惟同一事業移送信保基金保證青創貸款之各項額度須合併計算。
實際獲貸額度係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核定。
核貸額度係由銀行依據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核定。
青創貸款可用於非屬循環動用且非屬借新還舊之授信。
於符合貸款規定及貸款額度規定範圍內,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及借新還舊。
(一)同一事業已使用之貸款額度,係不論前以負責人名義或事業體名義之所有已獲貸貸款額度(非餘額)累計計算,還清後不恢復額度。
(二)例如,甲為A企業之負責人,曾以事業體名義分次獲貸週轉性新臺幣100萬、150萬元,則該事業共累計使用週轉性之額度為新臺幣250萬。如累積使用週轉性額度250萬元已全數還清,甲擬再申請週轉性新臺幣200萬元,因週轉性支出額度上限為新臺幣400萬元,故只可再申請週轉性支出新臺幣150萬元(400萬-同一事業已累計使用週轉性額度250萬=150萬)。
青創貸款不得借新還舊,惟如償還前向親友借款用以墊付之準備金、開辦費用,並經授信單位核認者,得不在此限
申請人可先將預訂貸款用途標的之相關文件,提供承貸金融機構作為貸款審核評估之依據。
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認者,可申請青創貸款。
申貸案件不論是否有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有關抵押權及質權之設定係按照金融機構總行規定辦理。貸款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者,銀行原則上會要求設定抵押權;用於購買機器設備者,則視個案情況而定。
承貸金融機構係依據各申請案件情形核給還款期間,故同樣為申請週轉性支出的案件,金融機構核定之期間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案件核給還款期間3年,有的案件核給為5年不等,或有的案件核給寬限期,有的案件未核給寬限期。
青創貸款得提前償還,惟仍須視借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所簽訂之授信合約中,是否約定提前償還之限制條款(例如:提前還款須繳納違約金或收取手續費等)。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提前清償者,可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剩餘期間之信用保證手續費。
青創貸款撥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其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借款人有相關情形時,請確認與承貸金融機構所簽訂授信合約之約定內容,後續是繼續按照原還款條件繳款或須與承貸金融機構另行協議還款方式。
借款人獲貸各項貸款均應按期履約,如有償還貸款困難之情形,可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方式,以免因未正常繳款造成信用紀錄不良,影響個人及事業日後發展。
本項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例如,以109年8月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0.845%加計0.575%,借款人應負擔之貸款利率為1.42%,如貸款期間中華郵政公司有調整利率時,借款人應負擔之貸款利率將會隨之調整。
青創貸款每月應攤還的本息金額需視貸款額度、利率及攤還方式而定,借款人可利用各金融機構網站提供之理財試算表試算。
例如,承貸金融機構於109年8月撥貸週轉性支出100萬元,貸款期限6年,寬限期1年,以年息1.42%(請以貸放時之實際利率計算)且貸款期間利率不變情況下,以本息平均攤還方式設算,寬限期間每月應繳納利息1,183元,寬限期後每月應攤還本息17,275元;以本金平均攤還方式設算,寬限期後每月應攤還本金為16,666元,利息依序為1,183元、1,164元、1,144元…其餘利息期數請詳見各金融機構網站之試算表。
(一)擔保品部分: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授信審查作業規定,核定是否須徵提擔保品(常見銀行徵提的擔保品為可供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之房屋或土地),必要時可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十成信用保證,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借款人需負擔信用保證手續費。
(二)保證人部分:
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時,於承貸金融機構查詢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之日,該事業申請時之負責人本項貸款授信餘額,加計本次申請額度之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者,金融機構不得徵提保證人; 該事業申請時之負責人本項貸款授信餘額,加計本次申請額度之歸戶金額逾1百萬元者,金融機構以徵提一位保證人為原則。以事業體名義申請,徵提之保證人及人數則依信保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申請本項貸款並移送信用保證者,須為符合貸款要點規定之事業負責人或事業體,事業體並應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列基準。
(二)事業體、事業體之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1.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惟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取得資料查詢同意書,且先函經信保基金同意者,得免辦理債信查詢。
自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係以事業體負責人共同歸戶為同一借款戶,可以由信保基金提供9.5成或批次保證10成之信用保證,故本案109年9月辦理之1百萬元週轉性支出,可由信保基金提供9.5成或批次保證10成之信用保證,110年8月辦理之週轉性支出1百萬元,信保基金保證成數為最高9成最低8成。
(一)金融機構得視需要移送信保基金提供最高10成之信用保證。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借款人應以貸款金額、保證成數及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保證手續費,並以貸款撥款時一次收取為原則。
(三)借款人所需支付保證手續費之金額,可於信保基金網站進行試算(信保業務/保證手續費試 算)。
(四)依據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試算公式,貸款100萬元,如自109年8月10日起貸款期間6年,含寬限期1年,以間接保證核定成數9.5成計算,貸款本息平均攤還者,保證手續費(手續費率為0.375%)共計12,728元; 貸款本金平均攤還者,保證手續費共計12,624元。
(一)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與一般商業保險於理賠後契約即消滅之情況不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於貸款延滯清償時無法免除清償責任。
(二)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如有發生延滯,授信單位須依其總管理機構規定辦理催收作業程序、採取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
授信單位對借款人及保證人(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向信保基金申請代位清償。經信保基金代位清償後,授信單位仍應繼續積極催討,如有收回,須按保證比率匯還信保基金。
以負責人名義申請本項貸款歸戶金額在1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
青創貸款之歸戶金額,係以承貸金融機構查詢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之日,該事業申請時之負責人已獲本項貸款授信餘額與本次申請額度合併計算,甲於本次申請本項貸款之歸戶金額共計80萬元(即30+50=80),故金融機構不得徵提保證人。
申請人應先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配合承貸金融機構提供所需文件,並應於符合本項貸款規定條件時提出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則依據申請人所填列之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辦理審查及徵信作業手續等,決定是否核貸及授信條件。
(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
(二)負責人資料(如以事業體名義申請,請提供負責人資料):
1.本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之護照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2.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
3.負責人為本國人者,須檢附最近 3 年內曾參加政府認可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 20 小時或 2 學分以上之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須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三)所創事業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證明、開業執照、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等。
(四)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或經金融機構指定之書件。
請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承貸金融機構網站下載,如有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填寫相關問題,請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服務專線:0800-056-476)諮詢。
申請人應親自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不宜委託他人代辦。
填寫計畫書或申請表之主要目的,是希望青年對其創辦之事業經營的可行性及營運規劃,有完整的概念,以免盲目投資或舉債。
青創貸款係由承貸金融機構主要以下列授信原則(授信5P)綜合判斷,以決定是否核貸與
核定授信條件:
(一)借款人:事業經營狀況、負責人、經營能力、債票信是否正常等。
(二)資金用途:貸款運用計畫是否合理。
(三)還款來源:事業營收及盈餘是否足以償還貸款。
(四)債權保障:獲利能力、擔保品及保證人等。(擔保品不足時,可由承貸金融機構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五)借款人展望:事業未來競爭力、獲利力及成長潛力。
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故該次申請額度逾1百萬元者,應填寫創業貸款計畫書。
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如金融機構另有規定者,則請依照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建議申請人先與送件銀行溝通,再視狀況決定是否洽其他銀行重新申請。
(一)金管會銀行局:
至網站下載消費者申訴表提出申訴:消 費 者園 地 -申 訴及爭 議 處理或以 電 話: (02)8968-9665提出 申 訴。
(二 )財 團 法人 金 融消 費 評議 中 心:
如果向金融機構申訴後,金融機構於 30日內不為處理或不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者,可以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789-885。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需支付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至於其他費用部分,則依各金融機構所訂收費標準收取,建議申請人可以在送件時向金融機構詢問收費項目。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或事業之信用紀錄資料,聯徵中心電話:02-2316-3232,地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如僅申請個人紀錄,則可至各地郵局代收辦理,每個人享有每年度1次1份免查詢費。
109年8月1日以後申請之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始可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故A公司於109年5月獲貸之貸款無法申請利息補貼,如A公司於109年8月1日以後再次獲貸本項貸款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時,則可申請利息補貼。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109年8月1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係以事業體及負責人共同歸戶為同一借款戶。
利息補貼歸戶額度一百萬元之計算,如由同一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者,依據各筆借款撥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如由不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且同時報送經理銀行者,則以承貸銀行與經理銀行簽妥補貼息請領作業協議書之日、各筆借款撥貸日、各案件貸款申請日、撥款序號之先後次序核計。
因此,A 公司已由甲銀行報送經理銀行申請新增貸款歸戶利息補貼上限一百萬元之額度,則無法再由乙銀行以負責人名義申請另獲貸一百萬元額度之利息補貼。
109 年 8 月 1 日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可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 5 年,故 A 公司第 1 次獲貸之 80 萬元可申請 3 年之利息補貼,第 2 次則僅可就其中之 20 萬元(100 萬-80 萬=20 萬)申請 5 年利息補貼。
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因甲業以 A 事業申請過利息補貼,故無法再以 B 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因變更負責人者,停止核計利息補貼,故乙可申請 A 公司本項貸款尚餘貸款額度,但無法申請利息補貼。
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因甲業以 A 事業申請過利息補貼,故無法再以 B 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自 109 年 8 月 1 日以後申請青創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可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惟不得以獲青創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範圍,再向其他機關(構)以青創貸款申請利息補貼。
例如: 甲以負責人名義先獲貸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台中市政府青年創業貸款70 萬元,並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之利息補貼,之後甲以負責人名義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 100 萬元且申請利息補貼,則甲不得再以青創貸款利息補貼 1 百萬元部分,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利息補貼。
承貸金融機構核准屬申請利息補貼分次動撥之青創貸款,最遲應於 112 年 12 月31 日以前動撥貸款完畢。
各金融機構總行於每月 15 日以前,按照經理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訂定方式,彙整分行請款資料申請利息補貼,再由各金融機構分行依據總行規定方式,將利息補貼撥付予借款人。
承貸金融機構僅可核計利息補貼至 109 年 12 月 9 日。
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動撥本項屬利息補貼之貸款者,可申請利息補貼,如利息補貼預算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用罄,即停止補貼。
111年更新:利息補貼已於111年 3 月截止。如欲了解更多縣市補貼方案,可洽詢普因特顧問。
(一)應由A公司或B公司其中有資金需求且符合本項貸款申請條件者,提出貸款申請。
(二)如先以A公司獲貸本項貸款,於該獲貸金額全數清償後,如B公司有資金需求且符合本項貸款申請條件,則可再由B公司提出貸款申請。
(三)如先以A公司獲貸本項貸款且申請利息補貼,則於該獲貸金額全數清償後,另以B公司獲貸本項貸款時,不得再申請本項貸款利息補貼。
(一)乙未曾獲貸本項貸款:
在符合貸款規定下,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部額度合併計算。
(二)乙曾以其他事業之負責人名義或事業體名義獲貸本項貸款:
如貸款尚未清償,則不得再申請本項貸款。如已清償,則在符合貸款規定下,仍可申請本項貸款,惟貸款額度須與A公司前已獲貸之全部額度合併計算。
(三)如本案係在本項貸款利息補貼期間變更負責人,則應停止核計利息補貼,且以負責人乙名義或再以A公司名義獲貸之額度均不得申請利息補貼。
受理案件之承貸金融機構,可向信保基金查詢該事業已運用信保基金保證本項貸款之各項額度情形。
借款人應按照貸款計畫進行資金運用,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
如承貸金融機構於進行貸後複查時,發現所貸資金有遭移作他用之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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